司法鑑定有爭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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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法鑑定有爭議的處理辦法是:
(一)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二)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三)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需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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