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與贈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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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與贈與的區別有:
(1)贈予彩禮確實是一種贈與行為,但這種贈與行為並非是無償轉移所有權,而是附條件的,只有在所附贈與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作為贈與彩禮的生效條件,故雙方正式結婚所附贈與彩禮的條件成就,贈予彩禮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而—旦雙方婚約解除,那麼贈與合同效力就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當恢復到贈與前的狀態。
(2)一般意義上的贈與,所有權發生轉移,則不論將來婚姻關係是否得以實現,贈與人都無權取回贈與財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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