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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鑑定時限有多長

申請司法鑑定時限有多長

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的具體規定包括: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3)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標籤: 司法鑑定 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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