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聚眾鬥毆司法解釋 經驗 關注:1.16W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聚眾鬥毆犯罪行為人被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否應該支援的答覆》: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標籤: 最高院 聚眾鬥毆 司法解釋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zhizhiguan.com/zh-tw/jingyan/99jxl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