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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與特點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與特點有哪些

《地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9條和第61條分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都有權釋出決定、命令。特點如下:

1、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抽象行政行為它不同於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制定的法律、軍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不同於非政府組織制定的內部規則;

2、是一種制定規則的行為。它不同於處理具體行政事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標籤: 抽象 主體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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