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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否構成侵佔罪

單位能否構成侵佔罪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有關規定,此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即已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並沒有在侵佔罪中規定單位犯罪,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單位不能成為侵佔罪的主體,故不能構成侵佔罪。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裡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於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為人如果非法佔為己有,則應構成貪汙罪或者職務侵佔罪。

侵佔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他人有侵佔行為的,自訴人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並且是需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違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夠並處沒收財產。

標籤: 侵佔罪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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