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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郵政法第47條的幾個疑問

關於郵政法第47條的幾個疑問

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標籤: 郵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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