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自主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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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自主權的性質是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願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權利。男女公民對於自己的結婚或離婚問題,在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有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無權代替他們做出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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