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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其中38條規定了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6種情形,簡單概括為:用人單位不按合同提供勞動安全保障或條件、託欠工資、不交社會保險、違反法規損害勞動者利益、勞動合同無效、其他這6種情形。

標籤: 補償金 工傷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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