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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好了入職 公司卻拒絕瞭如何辦

談好了入職 公司卻拒絕瞭如何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談好入職,用人單位拒絕的,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信原則行為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標籤: 入職 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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