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珠寶的消費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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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金銀首飾、鑽石和鑽石飾品,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税,税率為百分之五。我國計税依據為:
1、 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分別為金銀首飾的銷售額等於含增值税的銷售額除以1加增值税税率百分之十七或徵收率百分之三;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單獨計價,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徵消費税;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託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税依據徵收消費税。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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