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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約成本是什麼類科目

合同履約成本是什麼類科目

財會(2017)22號的規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範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製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户承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於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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