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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案件歸誰管轄

離婚訴訟案件歸誰管轄

確定訴訟離婚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復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一般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制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知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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