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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期間社保關係

破產清算期間社保關係

根據《國家破產法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破產是指企業法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照《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的法律宣告其破產.將其所有的財產按法定清償順序公平地償還給所有的債權人的一種法律制度。這裏所謂的其所有的財產,是指破產財產,具體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所經營管理的所有財產;

2、破產人破產程序開始時至終結止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4、超過擔保債務數額的擔保財產。

自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破產企業停止生產經營,由法院組織有關單位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負責對企業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工作完成後,破產企業註銷登記不復存在,原有的與破產企業之間的全部債權債務關係消滅。

標籤: 清算 社保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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