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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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可以宣告死亡。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3、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4、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5、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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