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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先佔和時效取得

國際法中的先佔和時效取得

1、國際法中的“先佔”和“時效取得”都是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方式;

2、先佔是指國家佔有無主地並取得對它的領土主權。首先,先佔的主體是國家,只有國家方能通過先佔取得領土主權,私人並不能因為先佔某一無主地而成為該地之主。其次,先佔的客體是無主地。無主地是指,未被佔有,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被國家拋棄的土地,或雖有土著存在,但還未形成“文明”的土地。最後,先佔國必須明確作出對無主地佔領的意思表示,也即是向他國宣告自己的主權;

3、時效取得,是大多數國家關於物權的規定。在國際法上,一國佔有控制他國的部分領土有可能是違反國際法的規定。其長期穩定的佔有當中,領土主權國並沒有對其佔有行為,主張自己的權力,對於該部分領土被他國佔有的事實不予理睬,那麼,佔有國對於該部分土地,便已經在國際社會上,以及該領土本身取得了一種穩定的管理狀態,國際法便賦予這樣的國家該土地的領土主權。

標籤: 時效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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