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進家搜查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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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無證進行搜查。
一是出示搜查證。在一般情況下,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除非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才可以無證進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
三是隻能由女工作人員搜查婦女的身體;
四是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符合上述規定的搜查,即為合法搜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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