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借條複印件當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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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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