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與企業所得税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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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税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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