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有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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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的風險:
(一)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
(二)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
(三)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
(四)不按時出庭的風險。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後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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