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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沒收手機判幾年

老師沒收手機判幾年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的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想像成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老師沒收手機一般會反還給學生,如果暫時不歸還可以找家長給老師溝通。老師沒收手機一般不會構成犯罪。如果拒不歸還情節嚴重的構成了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 沒收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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