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冒充別公司名稱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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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別公司名稱可以理解為,未依法登記,冒充使用其他已經註冊登記的公司名稱進行活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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