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權利打同學嗎和罵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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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6條規定:嚴禁體罰學生,《教師法》第37條明文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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