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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該怎樣設立

監護人該怎樣設立

按下列方式設立: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委託監護;遺囑監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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