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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規定了哪十二種禁止行為

新保密法規定了哪十二種禁止行為

禁止行為是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的,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的。

禁止行為還包括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祕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的;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祕密的,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祕密信息的,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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