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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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觀性
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不能是主觀的推理判斷。辦案人員不能要求證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辦案人的主觀判斷去陳述。不能對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的陳述做歪曲、片面的記錄。不能只收集、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出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逼供、誘供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推理得出的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相關性
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必須是與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關的事實。與定罪和量刑無關的事實不屬於證據。
3、合法性
收集證據的方式必須合法。一方出示的證據必須經過對方質證才具有合法性。未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必須合法。即必須是《刑事訴訟法》所舉八種證據形式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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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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