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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關係的判定

關聯方關係的判定

《企業會計準則》沒有對關聯方作出專門的定義,在很多情況下,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需視其關係的實質而定。因此,“關聯準則”只提供了判斷關聯方的標準,即:“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準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這一判斷標準給出了各方在橫向和縱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係的主要形式。從縱向看,關聯方主要存在於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從橫向看,當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該兩方或多方之間視為關聯方。在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時,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可見,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應視其關係的實質,即各方實質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關係,這種關係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是否存在利益關係。當各方之間存在利益關係,並且這種利益關係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實施重大影響來實現或維繫的,則通常認為存在關聯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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