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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樣處理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樣處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那麼關於管轄權的異議,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的,因此如不服該裁定,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作出的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需要説明的是,管轄權異議的救濟只有一審、二審程序,目前實務界不支持申請再審程序。

標籤: 管轄權 駁回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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