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空頭支票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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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空頭支票的處罰:
1:空頭支票的簽發不僅影響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響結算資金匯路暢通。
2: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3:出票人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將採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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