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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諾到達時間的規定

對承諾到達時間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標籤: 到達 承諾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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