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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該如何處理

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該如何處理

允許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進行不動產登記,一方面是保證其暫存期間與合法房屋在登記義務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經過登記,繳納登記費用,才能夠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則是利於“違法建築”在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那麼,通過存量型“違法建設”的事前登記,無疑將對具體徵收過程中的調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對於違法建設行為人來説,不動產登記則能夠確定其對建築物的財產權利邊界。由於允許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暫存,在暫存期間,建設行為人的財產歸屬權益是被默許為合法的,故而這種權利的確認也將增加其財產安全係數。

標籤: 遺留 違法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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