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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利有哪些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利有哪些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

1、查閲、摘抄、複製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與在押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4、在審查起訴時發表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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