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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不平等條約

清朝的不平等條約

1、1842年8月29日簽訂中英《南京條約》,條約規定:中國開放廣州、 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割讓中國領土香港,中國賠償二千一百萬;

2、1844年10月24日簽訂中法《黃浦條約》,即《五口貿易章程》 ,使法國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國的同樣特權外, 還增加了允許和保護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墳地;

3、1858年6月26日簽訂中英《天津條約》,條約規定:英國公使得駐北京,並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增開南京、台南、漢口、九江等九個通商口岸,英國人可以往內地遊歷、通商;

4、1858年6月27日簽訂中法《天津條約》,條約規定:允許天主教入內地自由傳教,法國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中國給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

5、1858年5月簽訂中俄《璦琿條約》,條約規定:中國將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割讓給俄國,烏蘇里江以東至海的中國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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