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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則適用的現狀如何

合同自由原則適用的現狀如何

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合同主體在進行合同活動時意志獨立、自由和行為自主,即合同主體在從事合同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身份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合同自由原則適用的現狀:

合同自由原則以人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以社會為本位。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自覺按照市場制度中對待的互惠性原則辦事。

(一)在合同成立前,規定先合同義務;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規定附隨義務;

(三)在合同終止後,規定後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43條,對保密義務的規定便是典型的先合同義務。

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作、保密等義務。

標籤: 合同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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