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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醫療事故能否申請重新鑑定

可以。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醫學會對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標籤: 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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