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審計結果時對重要性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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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重要性水平的修訂是貫穿整個審計過程,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發現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制定的重要性水平與實際的重要性水平不同,所以就要修正;
2、説明實際風險大於評估的風險,注師要對低於重要性水平的項目進行審計;
3、彙總已更正錯報和未更正錯報;
4、看錯報超過重要性水平的程度(一般為8倍以上),和對利潤的實質影響,如果金額對利潤從盈轉虧或從虧轉贏,必須要提起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如果拒絕調整,應出具否定意見報告;
5、如果接近,應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比如擴大審計範圍,實施更廣泛的程序。
標籤: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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