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登記證明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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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證須到户口所在地辦理,且要到所屬社區居委會、單位出具證明。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條(四)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援助對象認定以及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手續時,應按《暫行辦法》的要求及時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
辦理失業證須帶如下證件:
1、身份證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證明《計生證》;
4、小一寸相片2張;
5、各類人還需要出具以下證明材料:畢業證書、學校證明、退學證明、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職工勞動手冊》、本人檔案、工商部門發給的證明、解除掛靠關係證明、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失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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