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認雙重勞動關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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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根據傳統勞動法理論,一般認為每個職工只能與一個單位建立勞動法律關係,而不能同時建立多個勞動法律關係。
二是關於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推導出法律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三是認為如果承認雙重勞動關係,必然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的混亂,從而引起不利的後果。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標籤: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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