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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辯護詞怎麼寫

搶劫罪的辯護詞怎麼寫

搶劫罪的辯護詞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先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第二、寫出有異議的地方。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第四、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標籤: 辯護詞 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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