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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

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有:

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力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标签: 要约 撤回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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