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诉讼如何主观病历封存 经验 关注:3.68K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1、病程记录;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标签: 病历 封存 过错 诉讼 医疗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zhizhiguan.com/jingyan/o8qee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