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的消极职能是什么 经验 关注:1.13W次 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是权利主体必备且不可分离的利益,所以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标签: 人格权 消极 职能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zhizhiguan.com/jingyan/klp5l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