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退出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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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退出的補償標準是按照自願退出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實際面積進行補償,同時給予宅基地使用權人一次性經濟補貼,宅基地使用權人也可以選擇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引用法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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