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學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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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學條件:
1、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備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法律依據:《民促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學校章程。
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第五十六條中,民辦學校終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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