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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貪汙犯罪如何認定

共同貪汙犯罪如何認定

1、貪汙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2、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3、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汙的故意;

4、各共同貪汙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絡,互為條件;

5、共同貪汙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汙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認定共同貪汙犯罪時,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貪汙共犯中,必須包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標籤: 貪汙 認定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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