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機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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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3、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調解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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