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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起算時間

監視居住起算時間

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對監視居住人宣讀之日起計算。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說明監視居住的理由、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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