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任期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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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任期的規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五年,如果到期可以重新選舉國家主席或副主席。
不限於兩屆。只要人大選舉,國家主席可以任期為三屆或四屆等。這也是符合憲法以及時代要求的。
根據《憲法》第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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