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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時間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時間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承付期是採用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方式時,付款單位根據經濟合同審查託收憑證或檢驗貨物後,表示承認付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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