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嗎 經驗 關注:2.21W次 連帶責任就是連帶債務。【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標籤: 總則 連帶責任 民法 連帶 債務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zhizhiguan.com/zh-tw/jingyan/q4q64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