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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嗎

民法總則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嗎

連帶責任就是連帶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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